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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189186号“MANIRONRF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09442号
申请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尚聪通讯设备维修服务部
委托代理人:安徽艾特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89186号“MANIRONR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67660号“CN及图”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高妍
赵秀辉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