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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465432号“星佛颐人门窗”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12190号
申请人:邵阳市星业铝合金门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65432号“星佛颐人门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具有明确的含义,佛字并非作为独立元素存于在申请商标之中,申请商标整体不会产生任何的不良社会影响,可以作为商标进行使用。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星佛颐人门窗”中包含“佛”字,整体无其他特定含义,作为商标使用易伤害宗教人士感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其它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赋予申请商标的含义并不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可予以注册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高源
李焱
孙红
2022年04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