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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614970号“鹿叮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50号
申请人:杭州鹿叮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朴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614970号“鹿叮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4890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及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均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在所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