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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6898125号“中安财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01 2022-05-12 10:04:12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6898125号“中安财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1822号

   

申请人:闽业控股集团(海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898125号“中安财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14936号“中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268124号“中安薪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068345号“中安快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4284794号“中安车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5066621号“中安投资 ZHONG AN INV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5321472号“中安汽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5203381号“中安家族办公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5211226号“中安家族办公室”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55560549号“中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56700183号“中安控股集团 ZHONG AN HOLDING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在含义、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194231号“中安物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已在相应程序中被予以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经查,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十一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八、九、十被我局在注册审查中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六、八、九、十、十一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七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保险经纪、发行有价证券、信托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汉字“中安财富”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汉字“中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未形成新的特定含义以相区分;申请商标汉字“中安财富”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中安薪贷”、引证商标三汉字“中安快借”、引证商标四汉字“中安车服”、引证商标五主要认读部分汉字“中安投资”、引证商标七汉字“中安汽联”,首要认读部分汉字均为“中安”,且均为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黄会芳
牛三毛
刘浩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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