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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767003号“EPARTNER”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1079号
申请人:国华假日(北京)旅行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767003号“EPARTNE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700003号“壹仆 E-PARTN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英文部分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志权
雷蕾
张静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