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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7912206号“黄元御 黄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阅读:466 2022-05-11 11:25:06 来源:商评委

关于第57912206号“黄元御 黄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2273号

   

申请人:潍坊华仁中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12206号“黄元御 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41187号“玉楸堂 黄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果汁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独立识别部分“黄及图”与引证商标的独立识别部分“黄及图”在整体认读印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其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并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白媛
徐瑛
凃嘉雯

2022年03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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