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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5163124号“中成宜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335号
申请人:山东新特优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163124号“中成宜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2277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824048号“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519597号“中红宜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中成宜家”与引证商标一、二“宜家”在文字组成、排列、呼叫上近似。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共存使用在家具、软垫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申琼珊
乔烨宏
胡朋娟
2022年03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