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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77584号“AIF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37号
申请人:SOUND DIMENSION AB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77584号“AIF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552253号商标、第50545736号商标、第15562257号商标、第205526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引证商标一、二、四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9、42类商品和服务上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地址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为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扬声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扬声器”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扬声器”商品和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乐
安蕾
宋张明
2022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