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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1585100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69881号
申请人:APPLE INC.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8510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61002号图形商标、第45973790号“华为音乐及图”商标、第14612848号“MUSICON及图”商标、第45950504号“华为音乐及图”商标、第14612849号“MUSICON及图”商标、第3175718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图形设计、显著部分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已存在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其他早于各引证商标注册的系列商标已获准注册,且经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请求暂缓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38类和第42类服务上予以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报道、简介、宣传情况、零售店列表、排名、其他商标驳回复审决定及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等待撤销复审阶段。
经复审认为:第38类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播放和传送、通过互联网流式传输音频材料,即音乐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无线电广播、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的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经撤三程序被撤销处于等待复审阶段,但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且是否援引该引证商标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不再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予以评述。
第41类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以音乐为特色的不可下载的音频和视频节目、安排、组织、指挥和呈现音乐会、现场音乐表演、音乐和文化活动性质的娱乐特别活动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至六核定使用的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的图形和纯图形的引证商标六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设计手法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若共同使用在前述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情形不是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8类和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陶璐
张静
杨夏
2022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