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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际注册第923061号图形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阅读:293 2022-05-10 11:34:51 来源:商评委

关于国际注册第923061号图形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70145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PLANSEE SE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至本医疗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230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W023350号决定,于2021年06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PLANSEE SE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复审商标,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已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信息及其子公司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的公司登记信息、营业执照;2、申请人官网关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介绍资料;3、申请人存档的网页压缩包资料;4、申请人产品部分存档网页信息;5、申请人参展照片及参展手册;6、申请人子公司的相关销售合同、报价单、订单等资料;7、申请人相关视频资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7月3日向中国提出领土延伸保护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0类旋转X射线阳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0年8月25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查明事实和《商标法》相关规定,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17年8月25日至2020年8月24日期间(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
  本案中,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6可知,攀时(上海)高性能材料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的子公司在指定期间内将标识含有复审商标的屏蔽钨等相关商品销售给其他公司,并提交了指定期间内的报价单、订单确认、发票及运单等证据在案佐证。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屏蔽钨等相关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屏蔽钨等相关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旋转X射线阳极、固定式X射线阳极、医学设备用屏蔽物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2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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