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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54560293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085854号
申请人:佛山市希悦美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顺航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5602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1458号“S 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虽经一定设计,但仍易被识读为“S”,与引证商标字母表现形式、视觉效果高度相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韦萍
王海滨
巫晗
2022年03月03日